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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 菲傭司法覆核敗訴

蘋果日報 2018/02/14 17:00

外傭司法覆核Lubiano Nancy Almorin外宿

政府2003年起規定來港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前年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處長要求外傭「同住規定」涉及的逗留條件超越《入境條例》限制,亦違反《人權法》禁止強迫勞役的條文。案件去年10月審理,法官今午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敗訴,指入境處長在審批簽證時享有彈性權,重申同住是外傭的工作條件之一,處長有權這樣做。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透露,直至2017年3月,本港有35.7萬名外籍家庭傭工,主要來自菲律賓和印尼,他指政府在70年代引入和制定外傭政策時,是源於本港家庭需要傭工提供彈性和不同種類的家庭服務,例如照顧長者、幼兒和有殘疾的家庭成員日常起居,故「與僱主同住」是工作條件之一,是政府特別為本港家庭需要而制定的。
法官指本港勞工政策的原則是保障本地勞工就業機會,若容許外傭外宿則對本地家務助理勞工市場造成競爭,有違政策原意,且容許外傭外宿會對本港經濟和社會造成負擔,例如房屋會需要上升等。對於申請人指在2003年前外傭只要取得僱主同意便可外宿,法官指因為「同住」規定在2003年前沒嚴格執行,政府在2000年檢討政策時便指出,為保障本地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嚴格要求僱主必須為外傭提供居所。
對於申請人指入境處處長對外傭施加的逗留條件只限於逗留時間及活動限制,不包括同住規定,但處方卻以「走後門」方式要求外傭在合約上承諾與僱主同住,否則拒發簽證,有關決定屬越權。但法官指處長在審批簽證時享有彈性權,重申同住是外傭的工作條件之一,處長有權這樣做。
法官並指沒證據顯示同住會增加外傭被虐待或勞役風險,認為申請人所舉出Erwiana是單一事件,指Erwiana僱主行為固然不可被縱容,但她最後亦罪成被判入獄,認為受襲與同住沒必然關係。再者,若外傭不接納同住規定,她絕對有權終止合約。至於同住會令外傭工時長、沒足夠休息等,法官指勞工法例保障僱員每7個工作天可獲1天休息日,外傭同受保障,若僱主要剝削外傭工時,即使她們獲准外宿,僱主亦可要求外傭提早和超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