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鄺鳳珠昨供稱,她十八歲認識事主,事主車禍之後,她便經常前往探望,替事主購買日用品,甚至向母借錢,替事主購買輪椅代步,事主獲發賠償金後,在律師樓簽署授權書,授權給她進行投資,當時並無規限投資範圍。
鄺鳳珠又指,由於事主於車禍後習慣每天洗澡一至兩小時,規定全日在屋內開冷氣,故生活費頗重;她其後聽取地產經紀意見,才會以個人名義購入物業,用以減少稅務支出,但一切投資都在事主同意下進行。
三十八歲被告鄺鳳珠,被控於九六年二月至○三年三月,盜取女事主曹詠娛合共九百八十多萬元。
案件編號:DCCC2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