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凱廸被DQ●拆局】《立會條例》73條已過時 褫奪議席或無法可依
朱凱廸吳宗鑾法政匯思基本法DQ立法會
有法律界指,目前沒有法例賦予政府權力,追究朱凱廸違反誓言,政府要DQ朱或無例可依。朱永倫攝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與村代表選舉被取消參選資格,建制派即揚言不排除在議會追究,亦要求由政府啟動程序,褫奪朱的議席,但建制派的如意算盤未必打得響,因譴責議案要在席三分二贊成票才通過,門檻高;有法律界則指,目前沒有法例賦予政府權力,追究朱違反誓言,更舉例指,政府曾在DQ案中引用的《立法會條例》73條已失時效性,政府要DQ朱或無例可依。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7)項,動議譴責取消議員資格的議案,議案列明,須基於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作出動議,但該議案要在席三分二人贊成下,方獲通過,故若透過議會機制DQ朱,在民主派齊人力守下「此路不通」。另一邊廂,工聯會吳秋北大打開口牌,要求政府動手DQ朱凱廸,無疑過去兩次針對宣誓風波引起的DQ案,都由政府主動入稟申請,翻查資料,2016年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就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風波興訟,但該條文列明相關法律程序「不得在自有關的人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後提出」。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回覆《蘋果》查詢,認同《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具時限,「無理由隔咁耐,因為你紅線唔同咗,炒返之前咁耐嘅嘢(宣誓)」,直言看不到目前有任何法例可為政府提供法律理據及權力入稟DQ朱,「政府(當初)接納宣誓,佢都履行緊職務,絕不能因為佢嘅政治理念,挑戰立法會地位(議席),(朱被DQ的理據)唔係刑事嚟,唔可以用呢啲手段,限制議員的言論同思想自由」。至於政府能否指控朱凱廸「發假誓」,吳認為關鍵在於朱宣誓時的「state of mind(心態)」,具舉證責任的控方,難以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朱當刻並非真心擁護《基本法》。
吳又指,港獨作為自決選項之一,是否足夠理據證明不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目前仍未有法庭案例釐清,加上《鄉郊選舉條例》24條是否意味賦予選舉主任更大的權力,在《基本法》104條不適用下,可理解相關聲明要在實質上行動上有所證明,認為在相關疑點下,政府不宜入稟,法庭亦不應受理。而朱凱廸亦料於下月提出選舉呈請,吳指倘若政府也入禀,兩案理論上視為獨立案件,無礙司法程序。
有具法律背景的建制派人士則指,議員在立法會引用《基本法》79條,毋須以法庭標準證明朱違反《基本法》104條,理論上較政府出手可行,但實際上沒有足夠票數,「姿態上要做,都係拗下交」,又指朱若會提出呈請,「法庭上同政府都有排搞」,相信即使要求政府出手,最終都只會無疾而終。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則回覆《蘋果》查詢時指,有關當選或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情況及規定,已載列於《立法會條例》第37、第39及第40條;《基本法》第79條亦列出,立法會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情況;至於選舉主任的決定,會否影響朱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發言人指:「我們會檢視相關法例,及留意可能涉及的法律訴訟,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任何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