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被控毆打傷人亦時有所聞,最轟動一宗是2001年元朗反黑組高級督察李志輝(圖)與兩名警長在區內一間的士高查牌期間,與該的士高經理發生口角。李等三名警務人員將經理帶往後巷,拳打腳踢毆打,整個毆打過程被附近閉路電視拍下,結果李等三名警務人員被判罪名成立,其中李被判入獄兩年半,兩名警長被判入獄一年半。
另一宗02年一名觀塘警署警員在尖沙嘴夜總會消遣後,在附近街頭食「霸王魚蛋」,更毆打小食檔檔主,結果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六周。
此外,09年曾任警員的小巴司機呂金國,因被疑是便利店連環劫匪遭截查,被四名警員屈打成招,最終成功脫罪,他前年入稟向警方索償98萬元收入損失及精神賠償。
國際間,警察清場使用過度武力隨時面臨索償。2011年美國佔領華爾街運動,美國警方在奧克蘭清場,用豆袋槍驅散示威者,24歲退伍士兵Scott Olson不幸被豆袋彈擊中頭部,腦神經受創,年初奧克蘭市政府向對方賠償450萬美元(折合約3,51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