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案】流浪漢被判囚4個月提上訴 律政司強調積極參與屬組織者
刑事藐視法庭佔旺案劉鐵民
多名市民因佔旺期間未有依從禁制令離開,而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一名72歲流浪漢劉鐵民遭法官指他積極參與佔旺,形容他屬「持續地藐視」,判囚4個月,成為佔旺藐視法庭案中首名被判監的普通市民。劉今就刑期提出上訴,其代表大律師指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同樣因佔旺被判監的鄭錦滿案例,而且同案其餘被告僅被判緩刑,劉的刑期明顯不洽當,要求上訴庭改判緩刑。上訴庭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上訴人劉鐵民於今年10月26日被法官陳慶偉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11月8日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換言之劉已被囚13天。根據以往多宗佔旺藐視法庭案,只有黃浩銘、黃之鋒及鄭錦滿3名政治人物被判入獄,劉是首名普通市民判囚。
原審時,陳官指劉高舉「我要真普選」黃色橫額、協助拆走平台及站於警方防線前面,屬積極參與佔旺。上訴方不同意有關形容,澄清劉非佔旺組織者。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稱已看過控方影片,反問到底哪些人屬組織者。上訴方稱不清楚,但強調當日很多人都上過平台,指劉縱然曾上台並高舉橫額,不代表他就是組織者。
上訴方亦指陳官未有考慮鄭錦滿案例並作出比較,認為本案判刑實屬過重。據報導,當時鄭認罪,被法官指高舉黃色橫額及手持擴音器,藐視行為屬深入及廣泛,判囚3個月。
律政司一方甫發言,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已詢問,何以劉比起其他人須接受較嚴苛的刑罰。律政司指劉曾站台,明顯獲得批准,而且當時台上人士正與執達主任爭拗,要求爭取多些時間,明顯站台者與一般佔旺人士不同。
彭官續問為何站台者就是組織者,又問何以案中有人手持大聲公,都僅判處緩刑,律政司指劉當時手持黃色橫額,明顯屬積極參與。彭官再問,當時亦有人身穿印有口號的上衣以明志,律政司卻仍堅稱劉的行為已接近是一名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