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用氣體製造商龍頭疑違反《競爭條例》 遭競委會入禀
競爭事務委員會林德港氧有限公司謝春華
在本港醫用氣體市場具有近乎壟斷地位的製造商,被指在競爭對手投得公立醫院醫用氣體管道保養合約後,一日之間改變供貨條款,甚至在對手付錢訂購後,多番留難及拒絕供應醫療氣體,以致對手無法履行公立醫院合約。競委會今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控告該氣體製造商,指其做法損害競爭及違反《競爭條例》,要求對公司及銷售經理罰款,以及頒令禁止相關行為。
兩名答辯人依序為林德港氧有限公司及醫療銷售總經理謝春華。申請人競爭事務委員會並將與港氧屬於同一業務實體的德國公司Linde GmbH列為擬答辯人。
入稟狀指,林德港氧在本港製造醫用氧氣、醫用笑氣(一氧化二氮)等市場具有近乎壟斷的地位,而為醫院提供氣體管道保養服務時,必須用到有關氣體。除林德港氧外,唯一一間能潛在向公立醫院提供氣體管道保養服務的公司是MGI (Far East) Limited。
入稟狀透露,MGI在2015年9月成功投標新界區公立醫院一份保養合約,合約期由同年10月1日開始。豈料林德港氧在10月中突然改變訂購氣體條款,不再准許MGI以賒數形式取貨,並由月結改為年結,令MGI須即時繳交大筆現金。惟即使MGI付款,林德港氧仍多番留難及拒絕供貨,MGI在相關時期共有至少六份訂單,僅兩份獲完滿履行。
林德港氧針對MGI的行為持續至2017年1月,其間港氧如常向其他公司供應氣體。MGI因不獲提供所需氣體,一度延後北區醫院的保養工作。其後投標時,因醫管局無法滿意MGI能履行合約,標書最終由林德港氧中標。
競委會認為,林德港氧的行為限制及排除競爭,要求審裁處宣告林德港氧及Linde GmbH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二行為守則,對林德港氧、Linde GmbH及謝春華施加罰款,並對謝發出最長5年的取消董事資格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