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冷氣水電技工的45歲被告劉錦鴻,被判罰款12,000元。辯方求情指,被告租用工廈單位存放工具,但早前被迫遷。由於事務繁忙,故將07年開始飼養的案中愛犬,交給朋友照顧三個月,並於去年11月20日凌晨取回愛犬,放到新蒲崗嘉就工業大廈11樓的新租單位。
辯方指當時唐狗已健康欠佳,被告也覺傷心。惟因新單位有油漆味,被告為免愛犬吸入,順手拿短繩子將牠綁在廁格內,留下少量食物及水,打算翌日再處理。
同月21日晚上7時許,有現場業戶舉報,愛護動物協會人員到場,發現該處衛生環境欠佳。唐狗一度被充公,但早前發還給被告。裁判官陳錦昌質疑被告的解釋謂:「你咁樣仲話愛狗?我為你隻狗感到難過!」裁判官認為被告一旦養狗,便有責任提供合適的生活環境。
案件編號:KTCC1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