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商人搬鐵馬認非法集結 原判囚14天今遭加刑至7個月須重返牢獄
非法集結覆核刑期律政司
市民去年6.12到金鐘一帶集會,阻止送中惡法恢復二讀。當日有商人路經現場,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聽從他人指示將鐵馬搬到政府總部外。他早前在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即時入獄兩星期。惟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早前向裁判法院提出刑期覆核,但遭駁回,今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聽取陳詞後,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決定撤銷原判,改以入獄一年為量刑起點,經考慮後改判被告入獄7個月。已服刑完畢的被告今須再度入獄。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敏琦審理。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過輕,撤銷被告庾家駒(34歲)的原判。法官續指,考慮到控罪嚴重性及答辯人罪責,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及已服畢兩周刑期,減刑至入獄7個月,書面理由稍後頒佈。
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提及,當時在夏愨道的人群向警方投擲物品,惟被告單獨搬鐵馬,不應將他人行為加諸被告身上,亦沒證據顯示當天的其他暴力行為與被告有關。惟律政司質疑,案發時現場暴力已明顯升級,大批群眾向警方投擲雨傘、頭盔及磚頭等物,至警方施放催淚彈後仍不停止。
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口頭上宣稱要判處懲罰性及阻嚇性刑罰,惟實際判刑不能反映這點,做法並不穩妥。律政司亦指,原審裁判官認為沒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有聯繫,惟被告到場後必定看見大批人群聚集;即使各人互不相識,也沒口頭上的溝通,但他們目標也是一致,亦即堵塞政總出入口。
上訴庭:原審將被告與較暴力示威者分開考慮是「錯到無可再錯」
辯方大律師伍頴珊回應指,律政司曾指稱案發時警方「寡不敵眾」,但片段看不到警方將防線退後是因受到示威者衝擊所致。及後有人越過警方防線,惟後方人群未必十分掌握前方的人確曾穿越防線,抑或是該地本身已容許他人經過。辯方重申,被告不一定知悉夏愨道的情況,法庭不應將該處狀況加諸被告的身上。
彭官則指,即使在場示威者沒有事先聯繫,示威者在警方後退之後聚集到政總門前,也可以起到互相支持的作用,這已構成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彭官認為,被告理應看見前方有人進行非法集結,不可能不知道夏愨道的情況如何。彭官更質疑,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將被告與較暴力示威者的狀況分開考慮,是「錯到無可再錯」。
首席法官潘兆初則指,當時警方已在夏愨道施放催淚彈,相信現場已發生激烈行為,被告對此不可能不知情。辯方承認有此可能,惟被告也未必能百分百掌握現場情況。法官聞言反駁指,被告不需要百分百掌握現場情況。
法官潘敏琦亦質疑,現場已有催淚煙,被告進入添華道後,沒理由不知道現場衝突有多激烈;若辯方要求法庭裁定被告對現場情況懵然不知,「我覺得係有啲自欺欺人囉」。
庭上亦討論原審裁判官判刑指接納被告只因工作關係才路過現場的說法。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在大會堂完成手上工作,惟因無法駕車離去,才到金鐘一帶了解情況,並非路過。律政司亦確認,「路過」一詞只是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提出。
彭官質疑,案發現場道路已被堵塞,亦無港鐵或其他交通工具行經該處,被告大可取道附近天橋前往金鐘,但他是刻意到案發現場。彭官亦指,被告要接近現場,必定會走進示威人群之中,並需要穿插人群之中,方可到達他於案中搬運鐵馬的地方,認為被告不可能只是路過,並謂:「係人都知發生緊咩事㗎啦,有咩好睇呢?」
辯方又重申,被告搬鐵馬後不久,已發現事態不妙,並已離開,整個犯案過程只有10多秒,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犯案後繼續逗留現場。首席法官潘兆初聞言質疑,被告所為可能鼓動他人犯案,不可忽略其行為帶來的潛在風險。
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當天下午約3時,被告身處示威者中,沒戴口罩的他將鐵馬搬到政總對開。他於去年8月被捕。裁判官林子勤今年6月初判刑指,被告案中暴力程度不高,接納他只是路過,僅搬動鐵馬阻礙警方推進,沒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判他入獄兩周。
惟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同月申請加刑,質疑林官判刑時沒考慮他人的暴力行為,並聲稱「根據控方經驗」應判監最少兩個月。林官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指判刑時沒偏離上訴庭指引,認為控方誤會其判刑理由。林官更指,若判刑時只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被告只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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