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鮑理賢判刑時指,各被告參與非法賽車,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駕駛,並兩次衝燈,造成連環碰撞,其蓄意及差勁的駕駛態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幸好沒有撞向一輛停泊在路障前的電單車,否則會被控更嚴重罪名。法官續稱,警方不能超速追截,對阻截非法賽車構成極度困難,但警方徵用市民車輛設置路障的做法亦不恰當,或會令市民受傷。
法官考慮案件並非同類最嚴重的一宗,首三名被告因停車被捕,判入獄一年;第四及第五被告逆線行車逃走,各判入獄15個月。由於第五被告另涉一項襲警罪,為保障執法的警員,加監一個月。
五名被告依次為任職貨櫃車司機的張慶華(26歲)、汽車推銷員葉炳貴(36歲)、無業男子李鴻業(25歲)、無業男子黃文就(28歲)及報稱批發商的鄧偉廣(28歲)。案情指,去年7月13日凌晨約1時半,警方接報得悉有人進行非法賽車,十多輛私家車沿將軍澳寶琳北路向秀茂坪方向高速駛去。警方響起警號追截,有專家估計當時涉案私家車的車速達134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