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關於我們

【雷曼10年】政府坐視雷曼倒閉 保護金融監管制度

蘋果日報 2018/09/10 14:13

金融海嘯雷曼

十年前,擁有158年歷史的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突然倒閉,引發金融海嘯。不少學者分析事件的始末,有經濟專家認為,當年政府有能力出手卻任由雷曼破產,沒有阻止危機爆發,相關官員難辭其咎,但有分析反駁,如果政府干預將會破壞金融市場規矩,後果比雷曼破產更嚴重。
「雷曼兄弟」的運作與其他投資銀行相似,都是以低息借入短期貨款,再高息借出貨款或投資,從中賺取差額利潤。回顧2008年8月31日(即「雷曼」破產前兩周)的資料,當時銀行擁有約6,000億美元(4.7萬億港元)資產,同時負債5,720億美元(4.5萬億港元),將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後的股東權益(Shareholders' Equity),僅為280億美元(2,184億港元)。
從上述數據看,只要總資產稍跌5%,即300億美元(約2354億港元),便會抵銷全部股東權益,一旦銀行無法獲得短期低息貸款,股價便會大跌,可見「雷曼」的財務狀況並不穩健因。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的經濟學者飽爾(Laurence Ball)曾出書剖析大局,他認為如果當時美國政府及聯儲局借出短期貸款,則可令「雷曼」繼續運作,避免出現破產的慘劇。
不過,有分析就反駁飽爾的理論。在「雷曼」倒台前,美國曾出手救貝爾斯登(Bear Stearns),又接管兩房,即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但仍然無法化解危機,因為這次金融危機是主因,是多年來銀行寬鬆放貸而造成的結果。如果當時政府出手救「雷曼」,只會讓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事實上,當「雷曼」面臨破產時,美國政府曾嘗試為「雷曼」找「白武士」打救,可惜當局與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及巴克萊銀行(Barclays)的談判都破裂,沒有買家接手「雷曼」。當時如果聯邦政府要營救「雷曼」,即要根據《聯邦儲備法》第13章第3條「在不尋常和緊的情況」借貸,時任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Henry Paulson)認為,政府雖有放債的自由,卻不能無條件放債,而是需要考慮回報率,而「雷曼」並不是一間前景樂觀的公司,因此決定不出手,「雷曼兄弟」最終因周轉不靈破產。
有評論指出,當時美國及官員直接讓「雷曼」破產的做法並非不智,而是作出了兩害取其輕的決擇,因他們有責任保護金融市場的監管制度。保爾森的決定讓外界明白到,金融市場沒有「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企業,監管條例非虛有其表,而且政府投入公帑干預並非必然。
新加坡《商業時報》/美國《紐約時報》/《華盛頓郵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