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被告在涉案小學教電腦科,事主在校內念小六。她參加機械人比賽而認識被告,兩人在案發前數月開始拍拖。被告兩度在校內課室吻事主,駕車載她四處兜風,然後在停車場吻她。被告也曾與事主光顧貼紙相店,影嘴對嘴貼紙相留念,被告也曾摸胸非禮她。
事主胞姊於6月上旬知悉戀情,通知母親報警。警方到被告的元朗錦綉花園住所調查,發現親嘴貼紙相。被告在警誡下說,他與事主並非戀人,只是事主暗戀他。至於親嘴貼紙相,被告表示當時事主勉強他親嘴。
控方表示事主現已升讀中學,因年僅12歲,故她需透過視像系統作供,控方初步會傳召11名證人。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准被告以現金2,000元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STCC51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