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上行人路撞斷少婦腳寶馬司機囚15個月 官:向傷者致最崇高敬意
杜穎楠堅強媽媽陳曉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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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梨樹路去年3月發生恐怖交通意外,一輛寶馬房車上斜時鏟上行人路,壓向抱着2歲女兒的36歲少婦,少婦左小腿當場遭輾斷,右腳掌事後亦需切除。任職地產經紀的涉案司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罪,法官今於判刑時指,雖然辯方曾要求判處社會服務令,但他認為本案須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必須判監,否則不利於警惕司機,亦不能彰顯公義,終判被告入獄15個月,停牌兩年。法官並向傷者致以最崇高敬意,指她事發時仍保護女兒,彰顯母愛偉大,祝她早日康復。
數名女傷者家屬今亦有到庭旁聽,其中有女家屬聽到法官提及傷者時哭得雙眼紅腫,而散庭後傷者胞姊只向傳媒道:「辛苦曬大家,我冇嘢回應,唔該」。
被告陳曉昇(29歲),報稱任地產經紀,控罪指他於去年3月19日在新界荃灣梨樹路設有交通管制燈的行人過路處危險駕駛,引致女子杜穎楠身體受嚴重傷害。辯方早前於求情指被告工作繁忙,事發前一晚要處理物業成交,事發當日早上要開會,當時打算回家取佣金。被告可能因工作繁忙,暫時失去注意力而肇事,他承認自己犯了低級錯誤,但本案不涉超速、衝紅燈及酒後駕駛。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罪最高可判入獄7年,相信被告並非故意撞向傷者,被告事發時以時速30公里駕駛,卻因失去專注力兩秒而鏟上行人路,身處行人路上的行人不會預期有私家車鏟上行人路,故此警覺性較低,而司機應主動確保不要闖進過路處,以防範出現「發雞盲」的情況,被告剷上行人路實可加重處罰。
法官續指,女傷者事發時36歲,與丈夫育有兩名一及兩歲女兒,從事會計的她協助丈夫打理花店,可謂「幸福滿瀉,羨煞旁人」,但本案令她截肢,帶來不可叛逆轉的情況,令她不能如一般家長陪同女兒成長,女兒雖沒有受傷,但飽受精神創傷。
對於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直言判刑需維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認為判社會服務令非恰當刑罰,亦不利於警惕其他司機,若不判監,亦不符傷者及其家屬的期望,不能彰顯公義。法官以24個月為判刑起點,扣除認罪因素、被告捐款及有路不拾遺記錄,判被告入獄15個月,停牌兩年,停牌期滿後並須上駕駛改進課程。
至於辯方指被告事後因擔心前途及收入而引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法官認為被告所受的實不能與傷者及她一家所承受同日而語,亦是被告自己一手造成。
法官判刑後安慰傷者,向她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身形小的她強忍左下肢被即時扯斷的痛楚,仍緊抱女兒,保護女兒,直至救護人員到場才鬆手,她的行為彰顯母愛的偉大,法官祝願她早日康復,女兒能健康成長。
案情透露,育有兩女的36歲女事主杜穎楠於去年3月19日早上約11時半抱着2歲長女,在葵涌梨樹路設有交通管制燈的行人過路處候車,此時被告駕駛寶馬房車往梨木樹邨方向行駛並衝上行人路。被告雖有剎車並向右扭軚,但座駕仍向前壓住事主,交通管制燈箱亦隨即塌下。
事主左小腿以下位置當場斷開,右腳掌及右下肢遭嚴重壓扁,致骨頭及肌肉外露,但她左手仍緊抱長女。事主其後送院,證實右盆骨、右髖關節、大腿、小腿等身體多處骨折,須切除右腳掌,左腳亦須截肢及裝上義肢。事主長女則擦傷左膝,左大腿亦腫脹,事後更有情緒及行為問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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