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發言人指出,無論是口頭或書面承諾的僱傭合約,均具效力,視乎聘用時僱傭雙方如何釐定工作範圍。若僱用時說明是做保安工作,但僱用中途卻要額外擔任其他類別工作,又在未得到僱員同意下作出更改,僱主這樣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能違例,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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