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上,Telser的分析沒有錯。我不同意是因為隨意的市場觀察推翻了那「示範假說」。這假說的一個重要含意,是凡是需要示範愈多的產品,批發者強制零銷價會愈盛行。但當年香港盛行的名牌手錶強制零銷價,可看不出手錶有什麼是需要特別示範的。後來我調查了一些刻意選擇的產品,看不到愈需要示範愈會有強制零銷價的規律。
為這個疑問我與艾智仁研討了一些日子,也與Telser本人傾談過幾次。後來我得到的結論是這樣的。強制零銷價由供應商主持,並不等於這強制的要求出自供應商。這要求可能是出自零銷商的,而他們不用開聲提出,只是供應商縱觀零銷市場大勢,認為強制規定零銷價對零銷商有助,而需要的監管公證人,則非供應商莫屬了。
上述的看法是因為觀察到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討價還價的行為可能很普及。這現象與經濟學的傳統理論是大有出入的。討價還價本身增加交易費用,而討價還價的存在增加了訊息問題,交易費用會再增加。不二價是可以減少交易費用的,但在競爭下孤單的不二價零銷者會遭淘汰。要大家一起不二價才可行,由供應商強制零銷價是後果。
主要的理論困難仍在。為什麼在競爭的零銷市場上會有討價還價的行為呢?這問題我想了三十多年才得到答案(見《經濟解釋》卷二第九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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