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本港法例只賦予警方權力抽查酒後駕駛人士,至於藥後駕駛人士,除非警方在搜出毒品或司機承認,否則警員無權要求司機提供體液驗毒。藥後駕駛工作小組前任成員兼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則強調,若警方掌握證據,顯示司機曾重複撞擊警車、逆線行車或以汽車作為傷人工具等,可向司機控以較重的危險駕駛罪名,最高可判入獄三年,若引致他人死亡更可判囚10年,相信可收阻嚇作用。
運輸及房屋局則回應稱,關注近期涉及司機懷疑吸毒後引致交通意外,但市面有很多種藥物,各人服藥後反應亦不同,較難確定司機藥後駕駛的影響,為有關罪行訂立標準,當局會參考外國做法改善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