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青年藏噴霧罐連打火機 官不信是用來燒烤 裁定罪成還柙候判

蘋果日報 2020/06/30 17:16

公安條例打火機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噴霧罐

20歲設計學院學生去年6月11日在上環遇警截查,被搜出背囊內藏有三個各以膠紙貼上打火機的噴霧罐,被拘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青年日前不認罪受審,裁判官今指罐上噴嘴有被告指模,裝設火機後能持續噴發長達1.5米火焰,不信被告聲稱噴霧罐用作燒烤之用,裁定罪名成立。被告還柙候判。
裁判官鄭紀航裁決指,案中絕大部份案情均經由控辯雙方同意成為承認事實,雙方不爭議涉案背囊由被告攜帶。而截查現年21歲被告馬子樂的警員25433鍾立鋒供稱,被告起初稱涉案壓縮氣體是「攞去燒嘢食」;警員不信,要求「你可唔可以同我講真話」,被告最終承認打算參與翌日6.12政府總部外集會,三個噴霧罐是用作自衛。由於有關說法在未經警誡下作出,審訊時裁判官已決定剔除有關招認,不予考慮。
縱然如此,鄭官認為警員作供可信可靠,接納其道出被告招認前的案發經過。涉案三罐噴霧分別為噴漆、滅蟲劑及定型噴霧,裁判官直指完全想不到三種噴霧如何能夠「燒嘢食」,聯想不到與燒烤食物有任何關連。對於噴霧罐的噴嘴上找到被告的食指指模,即使如辯方指稱被告可能只是協助警員從背囊中取出噴霧罐,其指模也絕不會出現在噴嘴上。
法證化驗師口供則顯示,涉案三組附有打火機的噴霧罐,在按下噴嘴時能持續噴出火焰,最長可達1.5米。若向他人施襲時按掣噴發火焰,除非對方有對等武器,否則將不能接近施襲者或噴霧罐,令對方無法匹敵。裁判官裁定涉案物品是傷人武器,認為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有相關噴霧器用作傷人,裁定罪成。
裁判官指被告已年滿21歲,不能判入更生中心,而法庭暫未找到本港有同類型物件的案例,要求辯方協助搜尋外國有否相似案例。裁判官將被告還押兩周至下月14日判刑,其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表明仍有權判處監禁。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7-11便利店攜有三支噴霧罐,每支罐上均有一個用膠紙固定的打火機。本案控罪一經定罪,須判禁閉式刑罰。
【案件編號:ESCC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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