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東涌念園案暫緩令申請 律政司須付40萬元訟費
律政司地政總署訟費骨灰龕場東涌念園
高院法官於本年3月裁定位於東涌的骨灰龕場「東涌念園」未有違反地契,律政司及後以保障公眾利益為由,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以待進行上訴。惟因其後政府已提交《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律政司決定撤回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雙方爭議是次申請的訟費,高院今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須就本申請付40萬訟費給原告。
事緣由退休地政總署官員經營的公司,於東涌稔園重建多幢村屋以興建骨灰龕場「東涌念園」,至2015年地政總署以骨灰龕場違反官契為由下令收地,事件告上法庭後,法官頒下判詞裁定發展商勝訴,指署方未能證明龕場令人感厭惡,發展商未有違反地契。
今次爭議在於暫緩執行申請的訟費,原告認為應按慣例獲得訟費,律政司則認為應留待上訴庭處理。高院今頒下判詞,認為本案只涉私法,法院不會因公眾利益而批出暫緩令,而批出暫緩令亦會影響原告出租或出售案中土地,對其不公;即使不批出暫緩令,也不會影響上訴,法院認為律政司的申請難有勝算,加上是律政司自行撤回,看不出為何不按慣例頒訟費,故判律政司要付40萬訟費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