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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讀為快】關於性別承認法的七點謬誤 (黎苑姍、蔡玉萍 中大社會學系博士生、教授)

蘋果日報 2017/12/13 16:36


終審法院在2013年裁定變性人W擁有婚權,促使政府成立工作小組就《性別承認法》展開研究,並於今年發表諮詢文件。民間對立法不乏憂慮,生怕將引起社會混亂。然而,這些恐懼大多出於誤解與偏見。我們希望能澄清謬誤,並使公眾更理解跨性別人士的處境。
謬誤一
立法沒必要,行政措施可解決跨性別人士的性別承認問題。
目前,跨性別人士須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能申請更改其身分證上的性別,但重置性別並無法律承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須接受身分證上的性別為法律性別,而現時並無機制修改出世紙的性別,故此,在沒有性別承認法下,即使跨性別人士接受及完成重置性別手術,也無法得到法律認可,在生活上需繼續面對各種不便,同時造成不少行政混亂,政府也無法規管私人機構接受跨性別人士的重置性別。
謬誤二
性別承認法將容許跨性別人士隨意選擇更改其法律上的性別。
性別承認制度有多種模式,包括(1)條件最為寬鬆的自我聲明模式,即由申請人提交特定的聲明;(2)申請人毋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但需通過法律認可及指定審裁小組在醫學、心理和實際生活體驗方面的審查;(3)申請人須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規定除手術和醫學證明外,還需要符合特定的年齡和婚育條件。政府的諮詢文件羅列了以上三種模式供市民討論,但未確認會採用哪一種模式。遺憾的是,反對立法者經已一口咬定立法即表示政府會採納標準最寬鬆的自我申報模式。而聲稱立法容許跨性別人士頻繁轉移性別的論點也是完全沒有根據的。跨性別人士是因為其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錯置而需要更改性別,當性別一旦更改,他/她們即可以其屬意的性別生活,根本沒需要再改變;而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感到後悔的人屬極少數,一些歐美研究顯示其比率約為1至3%。
謬誤三
性別承認法實施後即變相容許同性婚姻。
工作小組多次強調,性別承認法與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並無關係。即使將來確認立法,基於一男一女的婚姻依然是香港唯一合法的婚姻模式,成功更改性別的跨性別人士也只能以其具法律承認的重置性別與異性結婚。

(節錄,全文將於明日蘋果論壇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