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宣佈四項針對男同志性罪行違憲 另擴闊三罪涵蓋男女受害者及犯人

蘋果日報 2019/05/30 17:48

司法覆核性罪行刑事罪行條例

活躍於同志組織的男同性戀者早前提請司法覆核,質疑《刑事罪行條例》中有七項性罪行僅針對男同性戀者,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去年在高院審結,法官區慶祥今頒下判詞,裁定當中四項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第22條;至於其餘三項罪行條文則按律政司建議,作補救解釋,令針對男男性行為的部份變成與異性性行為平等,使之符合《基本法》。
申請人楊柱永是同志團體香港彩虹及彩虹行動的義工,他今日並沒到高院領取判詞。至於以有利害關係一方參與訴訟的彩虹行動,其發言人陳諾爾(Tommy仔)在庭外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案本來不需要發生,中國、台灣、澳門和英國都沒有法例針對男同性戀者,香港早於1991年已將同性戀非刑事化,惟仍保留針對男性間性接觸的罪行,同志社群多年以來都「受災受難」。

官:須保護易受害群體 避免法律漏洞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認同申請人一方所言,《刑事罪行條例》第118G、118H、118J及118K條歧視男同性戀,當中118H及118J兩條文,分別可以用「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代替,而且答辯人律政司一方沒有為上述四項條文辯護,故裁定它們違憲。
至於其餘三項條文,區官認為法庭有必要保障公眾利益,以及精神無行為能力男子等較易受害的群體;任何改動現有法例的方法、例如另立新法,都需要經過周詳考慮以及諮詢持份者,法庭無必要廢除相關條文,招致法律真空。區官指作出補救解釋,既符合保障易受害群體的立法原意,亦不構成創立新條文。
第118C條: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一)刪除禁止「年齡在16歲以下,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的條文
(二)原本最高罰則為終身監禁,改成當受害男童未滿13歲時為終身監禁,當受害男童介乎13至16歲時為5年,刑責範圍與「衰十一」(即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看齊
第118I條: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一)將干犯者和受害者的性別,一併由男性改為不分性別
第141條(c):任何處所或船隻的擁有人、佔用人、管理或協助管理的人,誘使或明知而容受一名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童經常置身該處所或船隻,目的在於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一)將「男童」改為「男童和女童」;將「男子」改為「另一人」
(二)將受害者年齡由21歲以下,改為16歲以下
第118G條: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H條: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J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K條: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法改會早前建議廢除涉案罪行

身兼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條文被裁定違憲後已不再有效,立法會正式廢除條文與否,不過是程序問題。張指法改會諮詢文件曾建議,廢除部份在今次覆核中被挑戰的罪行,只是法改會未提交正式報告,故當局未啟動廢法程序。
法官在判詞中指,為條文作補救詮釋不構成另立新法。張亦指出,如本港有法例與《人權法》及《基本法》給予的保障相衝突,《人權法》授權法庭可透過補救詮釋消弭這些衝突。雖然經補救詮釋後的條文,需要按《人權法》及《基本法》規定解釋,不能單憑字面理解,但這不構成另立新法。
【案件編號:HCAL753/17】
記者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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