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四十四歲的劉國輝,○一年一月超速及無牌駕駛,同年五月被罰款停牌,六月被停職,八月非禮一名女同袍,十月非禮罪成,至○三年六月被革職。
根據入稟狀,劉國輝停職期間,被扣起全部薪酬,革職後僅獲發還○一年六月至十月的薪酬,劉指他在被停職時,接獲警務處長書面公告,須履行若干職務及要遵守若干條件,故應獲發薪。
劉國輝昨日對本報解釋,根據前總懲教主任邵連子一案,只要是上級要求下屬進行指定任務,就可界定為職務,他應公告要求,每日到警署報到,每月到警署與指揮官見面,遵守離境前知會警方及不做有薪工作的規定,若不獲退還薪金,非常不公平。
劉國輝又表示,早前因欠房津被頒令破產,亦拒絕了警隊福利官建議申請綜援,港府的決定令他百上加斤。
案件編號:HCA26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