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18歲男生涉堵路及藏六角匙被控 透露被捕後血流披面

蘋果日報 2020/09/02 16:42

抗暴之戰大三罷堵路警員黃家濠

去年 11 月市民連日於多區堵路發動大「三罷」,有18歲男生被指參與堵路及管有六角匙被起訴,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當日目擊及追捕被告的警員稱,看到被告在堵路人群中,但沒有看到被告拿起或丟下雜物。被告被捕後血流披面,口罩沾有血迹,警員解釋指是因被告掙扎,警員按下被告時「整親佢」。被告被裁定兩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案件將於本月22日裁決。
被告陳東成(18歲),為DSE自修生及兼職便利店店員,他被控一項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3 日,在青衣担杆山交匯處管有八支六角匙,以及同日同地與十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以「雪糕筒」、磚及其他物品阻礙公眾地方。同意案情指,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而被告為區內居民。
警員黃家濠今供稱,案發當日他為機動部隊成員,晚上近九時,他與上司接報乘坐衝鋒車處理堵路事件,他們到達青衣担杆山路交匯處,在車上看到約10名黑衣人用雜物堵路,包括雪糕筒、膠欄杆、膠水馬及垃圾筒,「雜物打橫四散、封晒兩條行車線」,使警車不能行走,當時亦有人手中拿著或丟下雜物;他與上司一同下車,黑衣人立即四散逃走,黃追截時見到被告在人群中,與一名女子向巴士站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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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證人 黃家濠
黃此時主動提出,口供紙上他指被告穿短袖衫,而事實上被告當時穿長袖衫,「係我自己疏忽」,稱被告當時衣著為深色長袖衫褲、藍色口罩及黑鞋。
他續稱,被告與女子轉入長安邨安清樓,他拉住兩人的背囊,兩人均不斷掙扎、用手推開自己,但兩人沒有理會他的警告仍欲逃跑,他遂將被告壓在地上,用膠索帶反扣被告雙手,並在被告的褲袋中搜出一揪共八條的六角匙。

辯方指警沒有警告便將被告壓下

主控給黃看被告被拘捕後拍的照片,顯示被告血流披面,口罩有血迹。黃指是因被告掙扎,「壓佢落地時整到」。
盤問下,黃稱當時警車與示威者相隔約十米,承認沒有看到被告手上拿著雜物、亦無見他丟下雜物,「但係佢喺人群中間」。而追截被告及另一女子時,黃左右手分別扯住兩人的背囊截停兩人。
辯方播放安清樓的閉路電視片段,案發時男子隨住客進入安清樓,警員從後追捕,先將男子推到牆上,再推他到安清樓的大閘外壓在地下,而女生則從頭到尾在安清樓外。黃看過片段後一度稱,不確定此影片是否與案有關;至辯方大狀稱,被制服的男子背包圖案與證物中背包圖案一樣,黃才稱同意影片與案有關。
大狀問黃是否沒有作出警告、一出閘門就將被告壓在地上,黃不同意,稱一邊追截時已一邊警告;而片段沒有出現如黃所說的 「左右手分別扯住兩人的背囊」,片中拍到是警員推被告出閘門外,而非被告推黃,黃均同意。大狀向黃指出,他的口供是解釋為何要用武力令被告受傷,黃同意,又指口供的不一致只是一時大意,但辯方則指他是要更有利地證明自己使用武力是合理,黃否認。

案中女被告獲准撤控守行為

辯方一度作出中段陳詞,指六角匙並非法律上禁止的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以及闖入居所的特定工具,此案證據亦非指控被告扒竊、亦無提出此控罪如何適合本案,控方不應理解任何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均適合以此罪控告。而涉案的六角匙非常細小,難以想像用作闖入住所可以派上甚麼用場,六角匙亦沒有任何尖銳部份,「話佢傷人,六角匙仲差過一支原子筆」,而堵路控罪則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親身參與堵路,亦沒有證據指他與黑衣人有溝通、聯繫,不構成夥同犯罪的元素,要求裁判官判兩項罪名不需答辯。
主控官回應稱,法庭可以推論六角匙可用於傷人及闖入住處,「唔拎住把刀,袋住六角匙係個袋,可以逃避警方追截,呢啲係可以解釋嘅物品。」
裁判官彭廷亮考慮後,裁定被告兩項罪名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將於本月22日裁決。
同案一另名女被告學生李霜兒(25歲),她同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早前獲准以1,000 元簽保、守行為24 個月,控方撤回控罪。
【案件編號 :WKCC 11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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