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保險有道:汽車保險留意墊底費
蘋果日報 2008/07/16 00:00
在市場上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包括:第三者人身受傷或死亡、第三者財物損毀及有關的法律訴訟和其他費用。第三者人身傷亡的最低法定保額為港幣一億元,即保單最高賠償額;而一般私家車保單提供的第三者財物損毀賠償限額為港幣200萬,但法例對此並無特定的最低保額要求。要注意的是:被保人應留意保單內的墊底費金額。
至於選擇汽車全保的保額,可以先了解保險的賠償原則才決定。原則是:賠償財物於損失時的最高市值,並非財物的本來價值,由於汽車車價變化很大,即使是一輛新車,一經使用,便會立即折舊。
所以決定保額時,應以車輛折舊後的市價為準;每年續保時也應該根據車價作出調整,多數會將保額下調,以免保額高於汽車的實際市價。
根據「賠償原則」,若投保人所買的保額過低,保險公司會按比例作出賠償;舉例說,若所購買保額為汽車市價之八成,一旦汽車損毀,保險公司也只會先扣除墊底費,才按比例賠償八成維修費用。為免因小失大,投保人必須購買足夠的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