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外傭犯了嚴重錯失,否則不能解僱,違規可被檢控,最高罰款10萬元。
2.外傭已服務超過40周,並遞交醫生證明書及說明預產期,可享10星期有薪產假;服務少於40周,則可獲10星期無薪產假。
3.須調整懷孕外傭工作,不得讓外傭處理重物、或其他損害懷孕的工作。
4.條例未有就外傭產假時及分娩後嬰孩的住宿作規管,僱傭雙方應互相體諒,解決問題。
5.只須支付外傭患病及受傷的診症費,毋須負擔婦產費用。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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