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非常教師纏訟逾10年 中學被裁定非法解僱須賠償35萬元
非常教師高翰儒上水鳳溪第一中學非法解僱
曾在上水鳳溪第一中學任教10年的前英文教師,因多次被學生及家長投訴而遭調校,一年後遭解僱。校方當時向教師支付一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教師指遭非法解僱,認為校方應依《中學資助則例》支付他3個月代通知金,遂於2003入稟法院向校方及管理層索償1,400萬。案件經過多年糾纏,上訴庭今頒下判詞裁定校方屬非法解僱,需向教師賠償35萬元。
原告高翰儒,被告包括上水鳳溪第一中學管理層、以及上水鳳溪第一中學。判詞指高在鳳溪第一中學任教時曾收到4次警告,包括挑戰校長權威、無視校規、妨礙同事工作,屬行為失當,而當他被調往鳳溪廖萬石堂中學後則被學生投訴教學失當、經常使用中文教英文,法官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即時解僱的原因。
惟被告在2001年解僱高時,並沒在解僱信中詳細交代即時解僱的理由、且更給予對方一個月代通知金4.7萬。上訴庭指在法律而言,被告當時已放棄即時解僱高的權力,故裁定被告當時是非法解僱高,需向他支付賠償。
對於高要求賠償5年的收入損失,法官則認為觀乎高的教學表現及越催惡化的教學態度,不認為他會改善他的問題,故認為應該只應賠償他一年薪金損失,在扣取他所得的4.7萬代通知金、校方早前經勞審賠償給他的7.1萬及他的收入,校方須額外支付他35萬元及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