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以電筒強光照眼 散工以雷射筆還擊 罪成判囚3個月

蘋果日報 2020/12/14 14:41

雷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大批市民去年11月在中環參與集會,其中有男子被指兩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前後歷時約40秒。被告被捕後聲言案發前遭警員以電筒強光照眼,令眼睛感痛楚和難受,故此才使用手中電筒還擊。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黃雅茵今裁決指,若被告案發時是錯誤使用雷射筆,理應即時關閉而非繼續使用;而被告稱欲「還擊」,意思包含報復。黃官認為被告蓄意以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惟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控罪指,被告張洺熙(28歲)去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黃官裁決指,辯方不爭議被告曾使用雷射光照向警員,惟爭議第二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者另有其人,亦質疑被告沒有兩度使用雷射筆。
黃官裁決指,涉案警員作供誠實可靠,合情合理,盤問下沒動搖,信納警員所稱,被告曾兩度以雷射筆照向警員。

指「還擊」不含自衞之意

對於警長58747劉偉成供稱被告當然身穿裇衫,另一警員卻供稱被告身穿T裇,黃官指案發時有數十名市民逗留在馬路上,雖沒衝突但場面混亂,警員與被告相距數米,難以辨認被告所穿上衣的物料及款式,不足為奇。
黃官裁決又提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形容涉案雷射筆為「電筒」。他供稱於去年9月購入,以便返回村屋住所時用作照明,避免踩到蛇或動物糞便。被告又供稱,案發時在遮打道遭防暴警員以電筒強光照眼,令他眼睛刺痛和感到難受,因而才在電光火石間以電筒還擊,被告承認處事方法有錯,亦深感後悔。
被告另透露,購買涉案電筒後曾測試功能,得悉電筒能依次發出白光、閃動白光、綠色雷射光,以及紅色雷射光。被告自言從沒使用電筒內雷射光,案發前曾開啟電筒的閃動白光,而電筒功能已被固定,他並非故意開啟綠色雷射光功能。
黃官裁決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招認部份清晰合理,沒有矛盾,故此接納為真相。至於開脫的部份,黃官質疑被告身為成年人,沒有證據顯示他思考能力有別於常人。惟被告供稱早於案發前兩個月已了解及測試雷射筆的功能,知悉雷射筆能切換不同光線,質疑被告案發時為何忘記了雷射筆具備不同功能,以及假定電筒發射的必然是白光而非雷射光。
辯方陳詞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使用「還擊」字詞,意思含糊不清,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有意傷害警員,惟確認被告曾使用某種光線照向警員。黃官質疑辯方說法無法觸及案件要點,指辯方從沒提出被告使用涉案物品是出於自衞。黃官認為「還擊」一詞意思正如字面所述,當中包括報復因素,不含自衞之意。

判刑考慮到被告並非以雷射光定點照射

黃官裁決指,被告不可能每次均長達10多秒錯誤使用雷射筆;而即使被告錯誤使用雷射筆,也理應即時將它關閉,不可能兩度犯下相同錯誤。至於涉案警員出庭作供時,沒有問及雷射筆切換功能一事,黃官認為不足為奇,皆因被告轉換雷射筆功能時可將它垂下,過程不易被察覺。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以雷射光定點照射,為時頗短,亦沒證據顯示涉案警員因遭照射而感到難受。辯方透露,被告依靠打散工養活自己,但也關心社會和弱勢社群,有正義感,會定期捐款給樂施會等組織。被告明白不應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事後有所反省,承諾不會再犯。
黃官判刑指,控方專家證人供稱涉案雷射筆可引致他人眼部受傷、有影像殘留等,惟沒有證據顯示被雷射光照射的警員曾經受傷、被告並非以雷射光定點照射、涉案雷射筆也非較高級別等因素後,判被告監禁3個月。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以等候就定罪上訴,獲黃官批准,惟保釋金由1,000元增至4,000元。
【案件編號:ESCC26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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