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官若認為罪行輕微,或顧及被告的品性、經歷、年齡、健康或精神狀況,可判有條件釋放,最高是以2,000元作擔保,守行為3年。朱經緯希望即使未能上訴洗脫罪名,也可獲判簽保守行為,以免留下監禁紀錄。大律師陸偉雄認為,避免留下監禁紀錄具一定意義,始終將來求職或申請移民時仍要向面試官交代案底,「觀感上判監一定係嚴重,簽保守行為就碎料啦,名譽都清高啲」。
陸拒絕評論個別案件。他表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任何初次犯案者只要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加上定罪後3年內不再犯法,求職時可自稱沒有案底;但在申請某些特定行業工作、專業資格,或者申請移民時,仍須申報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