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原子筆劃傷同學臉頰 官指雙方證供皆不盡不實 菲籍學生脫傷人罪
傷人罪玫瑰崗學校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
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今脫傷人罪。
跑馬地玫瑰崗學校一名菲律賓籍男學生,月前放學時疑向同學爆粗,惹對方不滿,兩人因而結怨。事隔兩天,雙方在校內更衣室詳談,突然再起爭執,菲籍學生被指用原子筆劃傷同學臉頰,致令同學流血並且臉上留疤。案件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今裁決時,質疑被告與事主的證供均不盡不實。雖然被告行徑確實有可疑,但亦不能因此裁定他有犯案,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傷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稱,案發前兩天、即今年4月9日,17歲蔡姓事主放學後前往搭巴士途中,遇到18歲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其間被告突向事主說:「X你老母。」事主感不滿,於是反罵被告:「冚家剷。」及後雙方互有推撞,繼而互毆,最終不歡而散。
至同月11日,事主在校內小食部再遇被告。由於被告不諳廣東話,事主遂著另一同學充當翻譯員,問被告為何日前向他動粗。雙方及後移師更衣室詳談,事主要求被告道歉不果。當兩人欲離開更衣室之際,再起爭執,事主先遭被告推撞及隔空揮拳,繼而感到臉頰被冰冷硬物劃過。事主起初不感到疼痛,惟獲同學告知臉部流血後,照鏡才發現自己受傷。
被告審訊時出庭自辯,聲稱當日並非在自願情況下進入更衣室,又指是事主在更衣室挑起打鬥在先,拳打他的眼及臉部,他遂取出原子筆自衛及嚇唬事主。被告強調無意傷害事主,亦不知道曾弄傷了他。
案件審理期間,辯方傳召學校的訓導主任作供,他供稱曾看見被告於案發當日跑往校長室求助,他的眼及臉部均紅腫。被告的班主任亦供稱,被告行為良好,為人文靜害羞。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供稱是在小食部偶遇被告,惟事主的同學卻稱與被告見面一事其實早有計劃,質疑兩人證供互相矛盾。裁判官亦質疑,如果事主要求被告道歉,並且希望與被告有深入交談,為何要進入更衣室。裁判官認為,有關情節並不合理。裁判官亦表示,不確定事主同學是否真的只是擔任翻譯員。
至於被告的作供,裁判官亦指不確定被告案發時取出原子筆是否真的為了自衛,質疑他沒有全盤道出案發經過。裁判官表示,在庭上看見事主臉頰傷痕,對他受傷一事感到非常遺憾;惟事主未有供出全部事實,即使被告行徑可疑,亦不能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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