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解釋,本港過去曾發生夫妻或情侶企圖自殺獲救事件,當事人因願意雙雙共赴黃泉,並非強迫另一方同死,一般被控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協同自殺的刑責,最高判監14年。但今次情況不同,男童疑是被當作陪葬品,並非自願燒炭自殺,所以已經觸犯企圖謀殺罪行。
2016年9月3日,34歲貨車司機因妻子提出離婚,在大受打擊下抱着3個月大兒子開煤氣企圖同歸於盡,幸妻子及時返家阻止。司機承認企圖謀殺罪,法官重申父母無權決定子女的生死,判事主監禁4年。
2010年11月15日,73歲母親擔心百年歸老後,無人照顧一對患有精神病的兒子,在灣仔寓所燒炭自殺獲救,警方懷疑3人在清醒狀態下同意一起自殺,遂以「協同自殺」罪名拘捕他們。
■記者張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