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刑事追溯期限(台稱追訴權),是指有關人士犯罪後經過一定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台灣《刑法》第80條規定,所犯罪行最重刑期不同,會有不同的追溯期時效。如觸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例如竊盜罪);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例如毀損器物罪)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犯最重判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例如殺人罪),原本追溯期時效為30年,在前年行政院修改條文後,取消30年追訴期,意味檢方可無限期追訴犯罪。至於追溯期時間的計算,是由犯罪當天開始計算,如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則從犯罪最後一天計算。
■記者莫劍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