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上周五那篇「股神持中石油何須披露?」部份內容出錯,筆者今日特別作出更正,對於該文所引起的不便,深感抱歉!
該文講到,截至4月24日,股神畢菲特(WarrenBuffett)的旗艦BerkshireHathaway已增持了中石油(857)的股份達23.47億股,成為中石油第3大股東,僅次於英國石油之後。根據中石油早前公布的02年業績報告,已發行股本1758.24億股,當中1582.42億股由國家持有,即國家持有90%股權,H股及美國預託證券則佔其餘10%,即175.82億股。由於截至4月24日畢菲特只持有23.47億股,即僅佔總發行股數1758.24億股的1.33%。但若以中石油在市場流通的股數計算,即扣除國家持有的股數,暫時為175.82億股,以畢菲特持有的23.47億股計,他便持有大約13.35%流通股數。
雖然持有流通股數達13%,但真正持股量只得1.3%,尚未超越5%股權的界線,因此筆者懷疑是否需要申報?
可是,近日經各方朋友指點及再翻查資料後,發覺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概要中披露權益一欄所示:「對在聯交所上市的某中國公司的"H"股……或"境外股"(這些股份具有與"A"股或"境內股"不同的權利)所持有的權益,應在與已發行的"A"股分開的情況下,按照其在已發行的"H"股之中所佔的比例來加以計算。」正如上述計算,畢菲特只持有23.47億股中石油,僅佔全部股權的1.33%,但佔H股的股數已達13%,故此是需要披露。筆者對於上周本欄錯誤指出「可能不需要披露」及因而引起的不便,深感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