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女士是一名小巴司機,她到職時,僱主沒有與她訂明颱風或暴雨警告生效時的工作安排。某日清晨,天文台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基於安全理由,區女士沒有上班。警告後來在中午前取消,區女士得悉後便立即趕回公司。其後僱主責備她無故曠工,區女士向僱主解釋,表示公司沒有告訴她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的安排,兩人為此爭執起來。
僱主應盡快訂定
問: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答:由於各行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並不相同,所以現時沒有法例規定僱員是否需要在颱風或暴雨警告生效時上班。為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僱主應盡快與僱員訂定合適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安排,好讓他們清楚知道是否需要在黑色暴雨警告時上班。
問: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甚麼?
答:僱主可因應運作上的需要,設計合適的工作安排,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在天文台發出各類型颱風或暴雨警告時,僱員是否需要上班;
2.如颱風或暴雨警告是在工作期間發出,僱員是否需要提早下班及有關安排;
3.各類型颱風或暴雨警告取消後,沒有上班的僱員何時需要復工及有關安排;
4.在颱風或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時,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方法;
5.在颱風或暴雨下,僱主會否提供交通工具給需要上班的僱員及有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