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指,若修例獲通過,港府接收到其他地區的移交逃犯請求後,行政長官發出許可證明書,並交由法庭處理,為當局提供法理基礎決定是否移交有關人士。報道亦指,修例會保障疑犯的法律權利,包括可就移交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酷刑聲請或免遣反聲請,並可申請免費律師服務。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修例文件並無提及移交逃犯的追溯期,不排除將來會設立。吳認為,修例必須充份保障疑犯的人權,包括請求方須於限定時間內提出引渡申請,「冇理由要個犯唔知擔心到幾時」;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疑犯可提出抗辯、反對甚至酷刑聲請的權利。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即使現時香港和其他國家簽訂的協議,部份亦設有追溯期,故要視乎法例條文如何。但他指,若新安排設有追溯期,亦影響到現時香港與其他已簽訂的引渡協議實施,「影響會好大」。
■記者趙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