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社民連於○八年在立法會競選論壇中叫出「民建聯最無恥」的口號,這個口號一直是民建聯的夢魘,但他們一直沒有對這個口號反駁,卻於年宵時向海關投訴在社民連攤位中售賣的禮義廉T恤侵犯民建聯的商標。
我們首先要明白《商標條例》主要保障商標持有人的商業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不容許別人偽冒或影射商品。但我們卻看不見這件禮義廉T恤損害了民建聯的商業利益,因為他們的財政來源從來不是這些細眉細眼的商業行動,他們自有他們的大茶飯。我們也看不見有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因為相信沒有人是因為慕民建聯之名而買那些T恤的,賣的人深知那不是民建聯的產品,也不會在穿上後令別人覺得是民建聯的產品,因為所有人都知道這是在侮辱民建聯。但侮辱別人是不違法的,因為這是一個主觀的感覺。這就是為甚麼另一款「民建聯最無恥」仍然可以公然售賣。
惡搞商標以嘲笑商標持有人,不應該是《商標條例》的禁止範圍,因為這絕不會令消費者誤會是商標持有人的商品。這情形就好像民建聯是一個註冊社團,沒有別的社團可以自稱為民建聯,但你卻不可以因此而禁止別人說「民建聯最無恥」。因為沒有一個正常人會認為叫這口號的人是在自稱為民建聯。同樣道理,沒有一個正常人會認為這件禮義廉T恤是民建聯的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