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親人】航拍機受規管 危及他人可被檢控
法例航拍機
有外籍人士在大型商場內進行航拍,危及其他人的安全。現時法例有規管航拍機的使用,違例者可被判罰款或入獄;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有關法例已經過時,當局有必要更新法例及加強刑罰,警誡使用者要負責任。
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100條,重量不超過7公斤(不計燃料)消閒拍攝用途的小型航拍機,即歸類為無綫電控制模型飛機,毋須向民航處申請,但放飛時須符合有關規定,包括不得放飛的地點,如人多擠迫的地方上空、飛機升降航道和直升機坪附近、維多利亞港一帶及沿岸地區等範圍。若提供受酬服務,則任何大小、重量的航拍機,都必須向民航處申請。
商業用的航拍機須要在預定操作日期前28天,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A章第22條)向民航處提交「操作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的申請(無人機系統)」 及「出租或受酬的不定期航班服務許可證的申請」表格。
另外,商業用航拍機不可在任何人士、船隻、車輛或構築物上空或其50米範圍內飛行,在起飛及降落時,不得在任何人士上空或其30米範圍內飛行,但航拍機操作員本身不在此限。放航拍機亦須遵守其他香港法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等。
法例規定,若因鹵莽或疏忽操作航拍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可被檢控,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兩年及罰款5千元。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關法例是20年前訂立,當時並非規範航拍機;但現今社會,無論是商業或私人用途,航拍機都被廣泛使用。他認為,立法機構應該與時並進,更新法例並加強刑罰,「要有針對航拍機的法例,並提高罰款額及監禁刑期」,「在立法的過程中,讓公眾知道使用航拍機要注意的安全,使用者要負責任。」
陸偉雄續稱,商場遊人多,一旦發生意外會傷及他人。警方可根據網上資料展開追查,從而向有關人士發警告或予以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