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喬遷當日,林太萬事俱備,卻獨欠搬運工人前來。「等咗成個鐘,冇人嚟又冇通知,於是自己打去佢公司問,對方愛理不理咁,話有延誤,要起碼下午一點先到,但我安排好時間,趕住交樓同執屋,唔可能等咁耐,迫於無奈,就另外搵人幫手搬。之後想話攞番按金,但『人人』嗰邊話唔會畀。」
本報就此投訴多次聯絡人人搬運公司,但一直未獲回應。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有關搬運公司已屬毀約,投訴人可以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損失。他說:「收據寫明到達時間,已經係合約中嘅重要條款,而搬運公司較原定時間遲幾個鐘頭先可以到,係好離譜同明顯唔合情理;客戶為咗保障交樓時間或其他問題,唔等佢係可以理解。」
檔案編號:03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