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7宗罪凌駕《基本法》 戴啟思:人權保障蕩然無存

蘋果日報 2020/06/24 00:05

國安法戴啟思

中共繞過香港立法會本地立法程序,直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頒佈及實施《國安法》,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批評由特首委任特定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重擊香港司法體系,強調法庭處理國安法或需特別程序,但毋須特別指派法官,並指「港版國安法」最令人憂慮之處是即使案件全程以香港法律程序處理,但倘具凌駕性,則《基本法》等對港人的人權相關保障恐蕩然無存,直言外界認為港版國安法標誌「一國兩制」告終亦無可厚非,對人大常委會直接頒佈國安法感到可惜。
戴啟思逐點反駁《國安法》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及《基本法》
戴啟思:《基本法》訂明香港有不同法律制度,並非指內地制度可凌駕本地法制之上、《國安法》應本地化,融合本地對人權保障及程序保障

●中央保留部份案件管轄權
戴啟思:最嚴重叛國罪行都曾包含於《基本法》23條之中,可由本地法庭審理,難以理解為何中央要將部份案件在內地處理;而將涉案人「送中」違反《基本法》

●特首委任法官處理《國安法》
戴啟思:特首現有委任機制亦僅限於委任司法人選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舉薦的人士,特首委任特定法官或有驅使有利政府判決之嫌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擔任國安委員會成員
戴啟思:目前看不到具體理據證明司長有需要加入,委員會需要法律意見可向外尋求

●國安公署會與本港的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
戴啟思:《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機關不應向政府任何機關負責

●《國安法》其中罪類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
戴啟思:普通法沒有「勾結」概念,內地都沒有相關罪名,《國安法》應列明相關違法行為

●國安公署人員不受22條規管
戴啟思:外國國安機關不高調行事,《國安法》不應明文公署人員享有部份或完全豁免權,應全面遵守香港法律

大律師公會自全國人大會議提出授權人大常委會草擬港版國安法、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落實後,多番發聲明表達關注。本身擅長人權法、憲法的資深大律師兼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蘋果》訪問時表示,國安法頒佈及實施令港人認為一國兩制壽終正寢是合理看法(fair view),特別是北京似乎將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之上,「《基本法》列明香港擁有獨立法制,內地法制並非可擊倒(knocking out)我們的普通法法制」。

他說中港兩地法制有別,內地法律要本地化才可執行,舉例指最基本的拘留期限,內地拘留期限達15天,但在港當事人被捕後兩天內不獲起訴必須獲釋,國安法理應融入本地一套,惟他擔心內地行事與此原則背道而馳。其次是香港法制重視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即涉案內容在審訊完結前絕不能向第三方披露等人權保障,都經《基本法》確立,若國安法具凌駕性,即使國安法案件在港以香港法律程序處理,但當香港法律與國安法有衝突時,要以國安法為先,則原有的人權保障恐難以應用在國案法案件之中。
指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須受法律約束
戴啟思認為有關人權保障必須在國安法條文中明文規定,「若沒有相關條文,如內地法律具凌駕性,則香港法律不適用。你(人大常委會)只能明文有關權利即使在兩地法制中有差異,但原有保障獲得保留」。

13年前香港人成功推倒23條立法,今天迎來中共強行為港直接頒佈國安法,戴啟思形容23條不幸未能完成立法工作,他指,原則上每個國家需要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並無問題,苦笑23條立法是「未完成的功課」,北京如今感到不耐煩要直接立法亦只能接受,認為原則上內地要在香港成立駐港國安公署及國安委員會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有關部門的權限及如何運作,這是另一項未明的魔鬼細節。

他舉例指,英國MI6人員都在幕後工作,如果內地人員要高調在港執法,則必須被香港政府及香港法庭問責,無論是不適當拘捕或程序有誤都必須可被追究。對於人大常委譚耀宗指有關內地人員及新設國安公署不受《基本法》22條規管,戴啟思強調無論以何形式落實,重點在於相關人員同樣受法律約束。他稱在普通法體系,假設任何人都受同樣約束,但他擔心國安法正式條文會列明公署人員獲部份或完全豁免權。
「特首挑選特定法官,造成有利的判決,很糟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港版國安法的說明摘要並指出,國安公署會與本港的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戴啟思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機關不必向政府任何機關負責。至於摘要列明要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安的案件,親北京陣營力撐特首本身握有委任法官權力,但戴啟思針對此觀點,直斥是誤解該權力,指特首只能委任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舉薦者,又強調司法獨立在於行政機關在處理委任程序後抽身,否則意味「特首挑選特定法官,以造成有利的判決,這會很糟糕」。

戴啟思又反駁前律師會會長兼政協蘇紹聰指,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要處理國家機密,故有必要另外委任,他指處理國安法案件或需特別程序,如在不公開的法庭處理屬國家機密證供,但絕非基於某一法官的個人人格,特別是所有法官理應具同等資歷及經驗,「需要特別程序,但不是特別的法庭,特別的法官」。

港版國安法被視為特別針對與外國聯繫的人物,其中一項犯罪行為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戴啟思直言普通法下沒有「勾結(collude)」概念,只有「conspiracy(串謀)」,但犯罪元素必須串謀進行某種刑事行為,「人們在香港法庭被定罪不因他們串謀,他們被定罪因為他們串謀進行某種違法行為」。

他直言內地都沒有「勾結」罪名,「我們甚至不能參考內地案件」,並以殖民地時代的煽動叛亂罪為例,條例有多個段落列明何謂煽動叛亂,「因此不是所有針對政府的行為都是煽動叛亂」,強調港版國安法不應以「開放式」處理「勾結」的定義。

至於有意見指游說外國制裁都會違反國安法,戴啟思坦言若條例明文規定,而國安法又凌駕本地法律,則難以言論自由作為保障。
「送中」審理違《基本法》
最後一個最受關注的問題,是北京表明對少數案件保留管轄權,戴啟思直言難以理解,指30年前訂立的《基本法》所載列的23條,包括最嚴重的危害國安叛國情況,「不可能有比叛國更嚴重的罪行」,但都交由本地法庭處理,「我不明白為何想有部份案件在內地審理」,又指港英時代本地法庭都曾處理過叛國案件。

至於有說法指有案件或超出本地自治範圍,戴啟思稱嘗試由內地想法出發,國安法若列明內地保留部份管轄權,則應同時列明相關要求,「不能這個月有案件在香港處理,下一個月類同案件在內地處理」,但他強調,「送中」審理做法是違反《基本法》,指去年《逃犯條例》修訂的爭議正正是雙方要有正式引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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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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