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營達(34歲)案發時任高級生產統籌員,昨獲上司及同在百佳工作多年的父母求情。其好友、同案被告石志恒(4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96年加入百佳,和家人也跟百佳有極大淵源。父親原在百佳任職經理,介紹被告入職後辭工,母親亦在百佳打工20年,而其弟和妻子也在百佳工作多年。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聲稱標籤從石的公司訂購,但石的公司其實是經營酒吧,而非從事印刷。被告與石在案發期間一同外遊25次,獲石豪爽招待。法官指,被告在詐騙過程中,為石賺取龐大利潤,也從中得益。法官斥責被告令自己蒙羞,亦令同在百佳工作的家人聲譽受損,尤其令父親失望。
案發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間,百佳向石的公司支付了910萬元,但其實石只以85萬元將標籤印刷外判。
案件編號:DCCC1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