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毀公物 學生遭罰款
教育局指處分方法不恰當

蘋果日報 2007/08/14 00:00


事件中的兩名嶺南衡怡紀念中學中二男生,去年12月底一個中午於班房內追逐,其中一人跌倒時撞爛咪箱外殼。其中一人的家長侯女士認為校方應記小過,決不認同罰其子賠償100元。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直至上月底侯女士奇怪校方沒再聯絡她,質問兒子才得悉原來已暗中賠了錢給學校,令她十分憤怒,「還錢梗係同我講,我個仔唔識搵錢。」
侯指校方一直未能出示維修單據,是她反對賠償原因之一;她更擔心兒子因這件事而有錯誤觀念,「以為乜都畀錢搞掂,有啲嘢唔係用錢衡量!」她說曾私下向校長表示會賠償,但要求對方保密及採取適當處分。
該校校長李守儀表示,該咪箱價值700多元,校方認為兩名學生並非蓄意破壞,所以不記過,而要求兩人各象徵式賠償100元。不過侯女士認為要記小過,拒絕賠償,為向另一願意賠償的家長交代,李校長自掏100元代侯女士的兒子賠給學校;後來侯女士的兒子知道後主動稱要賠給校長,於是按他的能力每星期繳付5元。
李守儀說,校方一直沿用這種處分手法,「教識個學生做錯嘢要負責任。」她承認沒有跟侯女士直接交代,是不妥做法。
教育局發言人表示,經了解後已建議校方改用罰錢以外的方法,懲罰違規或操行欠佳的學生,並與家長保持緊密溝通。不過一名中學校長指出,學校一般都會要求破壞學校公物的學生象徵式賠償,令他們明白要承擔責任,所以對教育局的回應感到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