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36歲被告梁嘉輝,事發後已辭職,同居女友亦跟他分手。他感到後悔,愧對家人、前女友及事主。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從觀察及捕捉發育良好少女,得到刺激及樂趣,有窺淫癖,但冇證據顯示他有性暴力傾向,重犯機會不大。被告亦強調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沒有興趣。
案發於09年6至10月間,被告先後在網上相約三名13至15歲女事主到酒店拍照。
被告要她們穿上制服拍照,又在浴缸放泡泡,拍下三人共100張出浴裸照,包括不同姿勢、露出乳房及私處照片。被告於9月時忘記登出facebook賬戶,遭同居女友發現13歲事主的資料及裸照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