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與內地二奶分手後被追女兒贍養費 終院裁定家事法庭有權處理

蘋果日報 2017/06/21 17:57

終審法院贍養費家事法庭港人包二奶

育有兩名子女的已婚港男搭上內地女子,對方於2007年來港產女,惟不久便與港男分手並與女兒長居內地。至2012年前二奶代表女兒循本港家事法庭向港男索贍養費,港男則向內地法院申請女兒的撫養權及贍養費,並指女兒長居內地,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於本港法院申請終止聆訊直至內地法院作出裁決。
港男於原訟庭被判敗訴,於上訴庭上訴得直,前二奶不服遂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今頒下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前二奶終極勝訴,認為家事法庭有權處理本案。
上訴庭法官曾認為家事法庭應拒絕就本案行使司法管轄權,指此舉不會令女童的福祉受損,而且本港法庭也不熟悉女童當地的生活、教育、醫療等狀況,加上本港和內地屬不同制度。
惟終審法院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出,前二奶以《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提出申請,條文並無要求涉案未成年人士需要經常在港居住或身處本港,加上本案只涉及贍養費申請,而港男又是本港居民,資產亦在本地,在本港審理本案更能確保判令可獲有效執行。終審法院又指,家事案件中情感因素往往是壓倒性的,故在港確保判令獲有效執行的優勢不應忽視。

終院法官又指,若女童是婚生子女,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經肯定會在本港審理,只因女童是非婚生子女才會令本案要就《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引起爭議。

終審法官指本案未有顯示香港法院不是最適合審理案件的法院,或是另有一個明顯比香港更適合審理該案件的法院,亦未有顯示另一個法院審理會剝奪港男任何合理的個人或司法的優勢,故認為原審法官並無出錯。

終審法官補充,即使家事法庭對本案有司法管轄權,是否批准贍養費申請還需容後商議,不能排除申請最終會被否決的可能,例如經過DNA驗證後發現港男並非女童生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