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葉婦與子持雙程證來港探親,豈料她與丈夫發生感情糾紛,盧故意躲避,在徬徨無助下,葉婦想到迫夫現身之計,她在本月25日中秋節,特意帶兒子到長洲遊玩,趁機將兒子遺棄,登船離開,其子被警員發現,以普通話溝通,警方查出是葉婦帶兒子來長洲,多番聯絡葉婦無果,便將男童送入兒童院暫住。
至昨午1時許,疑葉婦不忍拋棄兒子,到中環海傍警署報案,透露自己的兒子失蹤,要求尋子,警方翻查資料發現她的兒子在長洲被她遺棄,於是拘捕葉婦,稍後押她返長洲調查。
過往發生多宗遺棄嬰兒或兒童事件,令人惋惜。根據香港法例212章27條,凡對兒童忽略或遺棄,令他們構成不必要的傷害,包括視力、聽覺、肢體、器官,甚至精神錯亂,均要負上刑責,若經公訴程序起訴,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罰可監禁10年,若用簡易治罪條例起訴,最高可判監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