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城禁聚】同一地點倘有兩組人聚集 距離不足1.5米亦屬違法(附12項豁免Q&A)
武漢肺炎全城禁聚
「禁聚令」將於明日凌晨開始,為期14日,食衞局指,當局可委任任何公職人員進行執法,可以有權驅散多於4人,而並非豁免場合下的聚集,或在公眾地方同一地點有兩組或以上人群聚集,而兩者距離不足1.5米及多於4人時,執法人員均有權可解散有關聚集,若不遵從命令則屬犯罪。
食衞局副秘書長陳偉基指,雖同一戶人即使多於4人聚集可獲豁免,包括掃墓及其他活動,但若兩組人群一同聚集,而距離不足1.5米亦會被驅散。
陳偉基說,群組聚集定義不單只看廣義,要視乎當時環境及情況,例如聚集時是否有溝通或交談、是否有組織或做相同事情、時間及地點等,平日搭𨋢、過馬路及排隊均不符合有關定義,「有好多唔同場景,大家要用常識處理呢件事情,成個規例精神係避免聚集令病毒傳播」,如無可避免聚集,大家應戴上口罩,如工作需要聚集,亦要考慮是否工作必須及必定要在兩周內發生,且必須要有該些同事出現。
陳偉基說,授權人員會有權力進行驅散集會、進入巡查公眾地方,以及為執行條例而索取個人資料等,但無授權人員有拘捕權力,不過強調有可能部份人員本身已有拘捕權力,便有權拘捕違法及不聽從勸告人士,而警方是其中一個獲授權人員。局長陳肇始強調,會盡量用勸喻方式希望市民合作,「唔係真係想拉人或告人,呢個唔係目的,目的係畀重要信息社會,未來14日要比較克制,大家做到同心抗疫」。
律師沈運華認為,如何定義公眾地方比較含糊,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公眾地方是指公眾街道、碼頭或公園、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但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地方定義卻指「可隨時進入或在開放時間進入的碼頭、大道、街道、道路、里、巷、短巷、坊、拱道、水道、通道、小徑、通路和地方,不論此等地方是否屬政府或私人財產」。現時無法斷定執法機關會使用哪一條例定義「公眾地方」。
他指理論上今次立例原意是不准市民聚集,舉例一個教會在私人地方舉行公開崇拜,這裡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便成為公眾地方,即屬違法;但只要舉辦者改為私人崇拜,除非有人「篤灰」,否則政府部門難以執法,此情況下便可能成為執法漏洞。
根據最新憲報內容,公眾地方(public place)在《預防規例》又與上述兩例下的定義不同,是指「公眾人士或部份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地方」。
●1.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羣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the purposes of or related to transportation)
例子:多名乘客身處車廂內乘車
疑問:等車可以獲得豁免?如果經過的路上有超過4人在等車,或者馬路口已有4人,我應否從旁經過?
○法律意見:等車與交通有關故可以豁免; 從旁經過不是羣組聚集,法例不禁止經過。
○食衛局解釋:不會規限排隊
●2.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performing any governmental function)
例子:警察巡邏
疑問:有一班身穿制服的警察聚集垃圾桶旁食煙,是犯罪抑或可以豁免?
○法律意見:聚集食煙不是執行政府職能,不應獲豁免
●3.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performing any duty of a statutory body or an advisory body of the Government)
例子:由政府法定團體或諮詢機構舉辦的公眾諮詢會
疑問:在諮詢會前履行公民責任而進行的抗議、請願或集會,能否繼續?
○法律意見:單看規則,請願和示威活動不是豁免範圍
●4.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Group gathering at a place of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work)
例子:打工仔在辦公室內工作
疑問:在茶水間、員工餐廳、公共空間與同事食飯或聊天,是否犯法?如何執法?
○法律意見:聚集目的須與工作有關,除與工作有關目的外的聚集、溝通獲豁免外,食飯和閒聊不獲規則豁免,但相信難以執法。
○食衛局解釋:員工飯堂受《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限
●5.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for providing, obtaining or receiving hospital or healthcare service at a healthcare facility)
例子:在醫院急症室輪候服務
疑問:如果有人在街上不適或暈到,已有4人靠近事主,我有醫療服務資格,還應否上前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根據規則,不是豁免情況,但如有醫療服務資格而上前協助緊急拯救,可作為抗辯理由。
●6. 共住的同一戶人所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of persons living in the same household)
例子:與家人留在家中
疑問:一家5口落樓去商場購物、食飯或日常活動,是否犯罪?如何分別到同一組人是同一住戶
○法律意見:可獲豁免,但相信難以當場證明,有機會自招犯規嫌疑
○食衞局解釋:同一戶多過4個人,他們在一起的一般聚集是獲得豁免;不過如果授權執法者認為距離太近或高危,仍有權先勸籲後驅散。可以避免的活動建議14天內盡量避免
●7.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necessary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in a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or tribunal)
例子:陪審員上庭
疑問:公眾旁聽還是否容許?
○法律意見:要視乎司法機構作出的規定
●8.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necessary for the proceeding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r a District Council)
例子:立法會或區議會會議
疑問:可否接待超過4名公眾人士?
○法律意見:如屬議會程序的聚集相信可以;如不屬議會程序則不可獲豁免
●9. 於喪禮上的羣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羣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Group gathering during a funeral or any other occasion for mourning for or remembering a deceased who has yet to be buried or cremated (including any ritual or ceremony held in the vicinity of the place where the deceased died or suffered fatal injury to mourn for the death of the deceased))
例子:路祭、喪禮
疑問:拜山掃墓能否豁免?
○法律意見:不豁免,聚集目的必須與喪禮有關
○食衛局解釋:掃墓活動不等同豁免範圍中的「喪禮」或「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不能豁免
●10.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羣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Group gathering of not more than 20 persons during a wedding ceremony at which no food or drink is served)
例子:新人結婚
疑問:20 人是否計一對新人、其伴郎伴娘、新人父母、律師、證婚人或攝影師等相關工作人員?提供食物或飲品的婚禮又如何計算人數限制?婚攝活動是否受限?
○法律意見:應該是計算出席婚禮的全部人士以20人為限,婚禮不可提供飲食
○食衛局解釋:婚禮儀式按人頭計算,限制20人,相信每個家庭可決定「邊20人最重要」;擺酒受《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限
●11.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羣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Group gathering at a meeting of a body that must be held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any Ordinance or other regulatory instrument that governs the operation of the body or its business)
例子:業主立案法團會議
疑問:團體舉行記者會可否豁免?
○法律意見:舉辦記者會不在豁免範圍
●12.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Group gathering held for imparting information or skills, or handling supplies or items, that are conducive to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specified disease)
例子:衛生防護中心舉行專家小組會議
疑問:區議員或團體還能否在社區派防疫物品或搞街坊衛生講座?是否隊伍不能超過4人?4人計不計派發者?
○法律意見:相信可獲豁免
●其他情境:搭升降機裡面已超出4人、團體舉行記者會、宗教活動等
○食衛局解釋:群組聚集要視乎是否有組織、有交談、時間、地點、人士等因素而定。平時等升降機、行街、排隊等不屬於人群聚集,市民有合理辯解的情形可以豁免。
(法律意見由黃大仙區議員兼律師沈運華提供。意見僅屬參考,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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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衞局今午舉行記者會,進一步解釋新規例詳情。張栢基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