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稱,案發是午夜時分,街上人車疏落,被告因急於回家見家人,一時鹵莽下犯案,事後感後悔,但承認當日並非特殊日子,也沒有特別原因非要趕時間不可。
控方向法庭透露,肇事路段雖呈S型,但並非急彎,一般車長會以每小時15公里車速行駛,而案情則披露被告當日脫軌一刻,電車以時速28至31公里行駛。
法官向辯方查詢辯方意外是否與巴士有關,是否當時正在鬥快,辯方重申事件與巴士無關。法官又質疑被告被捕後曾提及電車遭巴士撞到才造成意外,是否有心推卸責任,辯方否認,並解釋純為被告搞錯。
官又指,被告當日所駕電車上有乘客,他身為司機,須負責車上乘客性命安全,質疑此點是否加刑因素。辯方認為,有關情況猶如父親駕車接載家人,亦要對家人負責。
案發於去年4月6日凌晨時分,被告駕駛編號123的電車,沿德輔道中西行線駛至銀行街中國銀行外的左轉彎位時,電車脫軌,衝前28米後,右前車身撞到東行線電車站,向左翻側。事發前,一輛雙層巴士於慢線尾隨電車行駛,但沒發生碰撞。
當時電車上的乘客均感車速較正常快,意外導致9名乘客受輕傷,另兩名男乘客重傷。其中一人頸椎錐體前下部斷裂、左肩脫骹,要接受手術;另一人則左邊鎖骨及左肩胛骨骨折。
肇事電車經檢查並無發現煞車系統等有異常,手掣位置在電車車速減至0前的最後一秒才由「運行」換檔至「最高煞車制動力」。
案件編號:DCCC956/17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