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何謂公用地方?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公用部份指建築物的全部及條例附表1指明的部份,但不包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所指明或指定專供某一業主使用、佔用部份,例如:走廊、樓梯的牆壁、水泵、污水管、升降機等。
6.業主可以佔用大廈公用部份作私人用途嗎?
《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可將建築物公用部份的任何部份改作自用,除非該項改變乃由業主委員會(如有的話)經決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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