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運動】涉咬斷警長手指 港大畢業生將被加控罪兼轉介區院受審
襲警咬斷指沙田新城市廣場逆權運動杜啟華
警方7.14衝入沙田新城市廣場搜捕示威者,引發激烈警民衝突。一名港大畢業生被指衝突期間咬斷警長手指,又用雨傘打斷警司手指骨,早前被控襲警及傷人等罪。案件今午再訊,控方透露已索取法律意見,將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並將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被告要求法庭取消保釋候審期間的宵禁令,控方則反對,明言宵禁目的是不希望被告再參與示威。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最終剔除宵禁令限制,認為宵禁目的與指控案情無關。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待控方準備轉介文件。
被告杜啟華(22歲)獲數十名市民到庭聲援,眾人在庭外高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杜步出法庭時沒戴口罩,與聲援市民一同大叫口號,並鞠躬感謝市民到場。
杜被控兩項蓄意傷人、一項襲警及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控方指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將於區域法院審理,又透露將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指被告案發當晚從新城市廣場中央位置高空擲物,而商場中庭當時有警察、記者和市民等人。控方強調控罪嚴重,要求被告嚴格遵守保釋條件。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希望將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四次減少至兩次,並剔除宵禁以及禁足新城市廣場的命令。辯方指,被告在保釋期間一直嚴格遵守保釋條件,即使因身體抱恙等原因未能往警署報到,亦會預早通知警方,無證據顯示減少報到次數會增加被告潛逃風險。
此外,辯方指宵禁令一向針對的對象是青少年,因擔心他們聯群結黨在街上遊蕩犯法,才會向他們施加的限制;但被告是一名成年人,有正當職業,且案發時間為晚上10時,宵禁令限制的則是凌晨12時至翌早6時,直言宵禁目的並不清晰。
至於禁足令,辯方直言本案的事主為警員,並非新城市廣場職員;警察當晚進入新城市廣場時,被告已身處廣場內,直言若控方所指控的襲擊行為可於任何地方發生,「係咪禁足(新城市廣場)就可以預防?」
控方回應指,基於現時社會狀況,衝突一般都在晚上發生,故宵禁令目的是不希望被告再參與有關示威。而且被告面對傷人控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每星期報到四次並不為過。辯方隨即反駁,質疑控方不可基於「不知日子、不知地方、不知行為的公眾活動,而限制本案被告不可出行」,以超乎比例的限制(disproportional restriction)去箝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裁判官最後剔除宵禁令,但維持禁足令,並將每星期報到四次改為三次。
控罪指,被告於今年7月14日晚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店舖「LONGCHAMP」外襲擊警員葉卓軒及意圖使高級警司梁子健身體受嚴重傷害、又在店舖「COACH」外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身體受嚴重傷害,另亦在上述地點未能向警員陸健明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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