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稱被告曾多次對她「郁手郁腳」,雖內心感到抗拒,但沒向任何人提及;她曾就此向自己所屬教會表達不滿,惟教會建議她邀請被告見證她受洗,希望被告因事主教徒身份而有所避忌。被告最終沒出席受洗,不久後發生本案。
至2016年9月,事主發現被告曾為路德會聖三一堂傳道,感到驚訝,為免有更多受害人,決定向該教會的牧師葉仁人舉報被告,惟對方只着她等消息,及後不了了之。至去年4月,事主從報章閱讀一則關於神職人員非禮兒童的新聞,內容提及若有同類事件可向神學院求助,她遂向「協同神學院」透露事件,牧師建議她報警,揭發本案。
辯方盤問事主指,她從沒在口供中提及對身體接觸一事感到抗拒,事主答「內心抗拒」,辯方續問:「只同神講?」事主同意。辯方又指,所謂摸胸指控從沒發生,全是事主虛構,事主否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5186/18
■記者羅日昇、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