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筆者在處理此類「資可抵債(股東爭議)」清盤案時, 情願一試兼任「和事老」,替各股東在法庭外尋求解決方法。有時清盤人更需要充當「出氣袋」,為多方面製造下台階。大事化小,小事化於無形!因為從經驗得知,將這類「為啖氣」的爭拗擺上法庭,最終判決多是中間落墨,亦即多方面都無法大獲全勝「順番條氣」。反而白白便宜了雙方的律師及清盤人!
順帶一提,如讀者正面對訴訟(無論是訟辯哪一方)在雙方交換自己的理據及訴求的前後,都應該認真考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香港的司法制度健全但成本高及時間長是不爭的事實。除非爭議的數額龐大或牽涉刑事成份,否則應該適時放下不必要的敵意,以經濟效益為考慮因素,作出明智的抉擇。
最後,清盤人作為「和事老」能否順利解決爭拗,免去一場法庭的戲碼,最終取決於他是否「公平、公正」及「專業、獨立」,沒有包袱,沒有前設,才可以得到多方面的信任。畢竟,清盤人的責任是保障眾人整體利益為依歸!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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