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脫五項非禮罪 官斥沒與學生保持應有距離
馬文煒非禮教學助理
教學助理被指先後在校內及住所多次非禮兩名中一男生,包括摸男生大腿及下體長達45分鐘,又藉詞補課多次要求男生到其住所,繼而侵犯。助理原被控五項非禮罪,其中一項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暫委裁判官曾宗堯今再裁定被告其餘四罪罪脫,但狠批被告未有與學生保持師生應有距離,行為惹人懷疑。
被告馬文煒(33歲)被控於2019年5月及6月期間,在一所學校及其大埔住所先後非禮男童X及Y。被告今天聽取長達個半小時裁決時,全程低頭閉目,直至最後獲判無罪,才突然「蘇醒」。
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決時指,案中男童X指被告替其按摩時,伸手抓其下體,若情況屬實,被告根本不能完成拉筋動作,但X仍容許被告繼續按摩,及後更相約對方游水,X又於盤問時承認,供稱於校內會議室遭非禮是「大話冚大話」。至於X稱曾於校內長凳上被摸,惟該處位置開揚,不時有人走過,而X事後到被告家中補習,稱遭上下其手。曾官指,無法安心裁斷事情如何發生。
至於男童Y稱,與X及被告同於被告房間內期間,遭被告摸大髀內側,且越摸越上,惟Y後來又推翻說法,官形容X及Y的證供有如處身不同時空,亦無法排除觸碰出於意外。
由於兩人證供有多處不合理地方,故裁定被告四項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狠批被告行為不專業,極為不妥,並指被告沒有保持師生應有距離,行為惹人懷疑,遠超愚蠢鹵莽。惟曾官指,法庭只能基於證據作判決,而非以道德作考慮。
另外,曾官指警方在拘捕被告多個小時後,以及在深夜才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法庭未能確認當時被告精神狀態是否能應付錄口供,而警方於未有提出其他涉嫌控罪時,卻於會面途中查問其他控罪詳情,形容警方「打蛇隨棍上」,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拒絕接納被告首份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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