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從1991年首次增修後共修改七次,2005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後,就沒修過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列明增修憲法的目的:「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最近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曾提出,要修改「國家統一」等字眼,因議案受爭議而撤案。大陸一向反對台灣修憲,讓兩岸仍保留法理統一的空間。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必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的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算通過,也就是超過965萬人投票同意,才算完成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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