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彭兆忠九五年加入懲教署任教師,屬文職工作,現為主任教師,月薪四萬三千多元,負責教囚犯電腦資訊科技,彭於九六年申請宿舍,翌年遷入大欖青山公路的已婚主任級職員宿舍逾千呎單位,月租三千二百元。
代表原訴人的律政司指,審計署○二年報告批評懲教署,指宿舍正值短缺,仍編配予較後申請次序的文職人員,不符《產業規例》。懲教署遂取消四十八名文職員工宿舍,彭為其中之一,署方於○三年四月發信一個月通知,予彭半年時間遷離,此後便要繳交市值租金六千九百元,直至遷出為止,惟彭居住至今及並沒有交租。
彭指當年申請宿舍,其妻須放棄居屋業權,以避免雙重福利,署方發一個月通知便要收回單位,做法不合理。
案件編號:DCCJ1317/05